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作业,因参与人员数量庞大、专业工种复杂,所以在项目施工中对人员及劳动合同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。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,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。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承包(分包)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而订立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,是维护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。
劳动合同与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有一个共同特点,即两者都是提供劳动力。但是,这两类合同之间却有着本质的不同。
一、法律依据不同
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而订立的。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依据合同法、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而订立的。
二、合同主体不同
劳动合同的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。用人单位一方,可以是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,也可以是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;劳动者一方,主要是自然人的个人,也可以是自然人的集体。
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分别是发包方与承包方。发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;承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。劳务合的主体不允许是自然人。
三、合同履行标的不同
劳动合同以劳动时间长短为履行标的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以完成具体劳务作业为履行标的。发承包双方只能针对具体劳务作业签订劳务合同,不得签订无具体施工内容的“联营”、“挂靠”等劳务合同。